倘若交通事故人傷可以用簡易程序嗎?

倘若交通事故人傷可以用簡易程序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可以用簡易程序嗎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可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況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二、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瞭解情況後,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後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並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願,當出現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之規定,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執行。

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二)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四)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五)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六)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七)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中國人口非常多,所以糾紛就很多,所以基層法院處理的案件就非常的多,爲了能夠提高辦案的效率,防止一些案件的積壓使得一些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救濟,立法者專門設定了這樣的一個制度,能夠有效的提高辦案的效率,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也能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