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他人代簽可以嗎?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他人代簽可以嗎?

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他人代簽可以嗎?

交通事故的處理有兩種,一種是簡易程序,一種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根據法律來適用。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他人是可以代簽的,但是需要有授權委託書,爲了避免爭議,最好由本人親自簽字。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三、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複覈或聽證申請。被處罰人經複覈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並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或者向附近的巡邏、值勤民警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找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經過交警認定之後,確定該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比較少,並且人員僅是受到輕微傷的,此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若是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或者是案情比較複雜的交通事故,交警應使用一般程序處理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