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刑事簡易程序適用於哪些案件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