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所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車禍所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車禍所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是,因爲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並不包括侵權行爲,顯然不屬於夫妻共同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二、車禍所產生的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負的侵權之債,配偶是否承擔責任應從以下兩點考慮:

1、配偶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執行支配;

2、有無執行利益。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據侵權人的違法行爲或事故起因進行劃責,通常被判定負事故責任的司機都會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從這一點上來說,配偶對其行爲不可能存在合意。

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共同實際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該債務實際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顯然應視爲共同債務。

另一種情形,即便夫妻雙方沒有實際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但可以從債務產生的基礎、本源行爲、目的着手分析,如該行爲的實施是債務產生的必然條件且最終目的是爲了行爲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其顯然並不違背夫妻共同意願,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即使債務所帶來的是一種不利益,但它仍包含於行爲人本源行爲所產生的利益之中,夫妻雙方仍應共同對此行爲負責。

其次,應從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兩個方面考慮。所謂執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執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

車禍所引發的賠償應當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但是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就應當由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方,即引發車禍的肇事司機負擔,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於肇事方的過錯造成的,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之後,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向過錯方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