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行駛中乘客傷是交通事故嗎?
不一定屬於交通事故。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爲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爲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最好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交警勘驗並製作責任認定書。當然,輕微事故,雙方當事人能夠自行解決的,可以不報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覈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爲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佈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爲二次。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主要是乘客受傷的原因都大相徑庭,甚至有些乘客受傷是因爲某些犯罪嫌疑人尋釁滋事才導致的。對交通事故絕大多數的人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最起碼受傷是由於車輛的行駛。另外,其實乘客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也應該遵守基本的行駛規則,例如,和正在駕駛中的駕駛員大打出手,這是很危險的行爲,也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