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車公安機關可扣留嗎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車公安機關可扣留嗎

一、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車公安機關可扣留嗎

可以扣留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麼情況下可以扣車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二)、有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透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三、扣留車輛的程序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爲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是不扣留別人的車輛,除非是是出車禍或者是違法行駛。被扣留車輛之後,需要把事情處理之後纔可以去取車。不過扣車的這段時間,車輛會收取停車費的,雖然停車費不高,但是多停幾天錢還是比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