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法院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人傷法院流程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人傷法院流程是什麼?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二、司法解釋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賠償時可以和對方透過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和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事項進行處理時,一般還需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溝通,如果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溝通協調對有關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認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認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