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民事起訴的流程和糾紛原因都是無關的,也並非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訴的流程是如此的,基本上民事起訴或者是刑事自訴的起訴流程都是這樣規定的,原告只需要邁出了第一步,就是遞交一份審覈國家規定的民事起訴狀和讓人民法院,得以立案的證據,後面開庭審理的流程除了配合也別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