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未辦交強險 車主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拖拉機未辦交強險 車主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拖拉機未辦交強險 車主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車主未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交強險,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損失先行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賠付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賠付責任原則,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優先不按責任比例賠償受害人。

2、被告未對肇事車輛交納交強險,屬違法行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機動車必須交納交強險。我們認爲該部分損失應當由未盡法定投保義務的對方承擔,被告侵害了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依法應得利益,構成侵權。按照侵權的構成要件分析,被告存在違反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而且對這種違反義務李某在主觀上是存在過錯的,從因果關係看,正是由於原告的未履行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造成了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後,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無過錯補償,反過來看,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險,徐某的上述保險賠償損失便不會發生。

3、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於透過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便捷的賠償,而保險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機動車投保爲前提,且投保強制險又系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可選擇性。機動車輛所有人應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以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這也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要求和目的。在本案例中,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致使原告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應當爲其保險過錯承擔責任,彌補原告應當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二、未購買交強險有什麼後果?

(一)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按規定繳納交強險的,該機動車輛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並處以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款。只有在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按規定補辦交強險後,車輛才予以退還。並且不投保交強險會導致車輛不予年檢,不得上路行駛,一旦發現,要進行扣分、沒收駕照、罰款等處罰。

1、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並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後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二)有關法律規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交通事故當中的主要責任人需要賠償造成的相應的損失,實際上跟當事人有沒有買交強險根本沒任何關係的。就算沒有買交強險,在拖拉機所有者要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給被撞者造成了多少的損失,都由拖拉機所有者自己去承擔。同時不買交強險也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