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投保交強險的賠償依據是什麼?
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的,由機動車車主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付
交通安全法規定交強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如果對方車主違反規定,沒有投保的話,責任在車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這一部分,就由車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
(一)保險公司在保險最高限額內優先賠償。目前,交強險有責賠償的限額是12萬元。無責限額是2萬元。
(二)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部分,根據交通事故是發生在機動車之間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作區別對待。
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注意: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可以肯定,如果自己在交通事故當中是負有最主要的責任的,那麼考慮賠償問題的時候不可能因爲沒有交強險就可以不用賠償了。被撞者如果整體計算下來假如說賠償數額已經達到了十幾萬元,那不會因爲沒有交強險主要責任人就可以少賠了,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投保交強險的就得自己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