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2014年1月1日零時以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其損害賠償按此標準執行。
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爲:
(一)農、林、牧、漁業:29930元;
(二)採礦業:70301元;
(三)製造業:45572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65109元;
(五)建築業:37548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7649元;
(七)資訊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54815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0630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2012元;
(十)金融業:73120元;
(十一)房地產業:40326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4582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57704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9662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6953元;
(十六)教育:62179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56677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2602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56662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本標準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爲:區外50元,區內40元。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 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5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本標準三條一款的標準計算。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25497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爲70週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爲:4282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爲:19249元; “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爲:7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