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單位賠付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單位賠付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單位賠付標準是什麼呢?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補償制度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對其給予一定的補償和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意義在於:第一,使每一個體發生的工傷損害的承擔由全社會負責;第二,能夠對遭受工傷損害的勞動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第三,使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能得到迅速的補償成爲可能。我國工傷保險補償制度的特點有:第一,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如未依法參加保險,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一旦發生工傷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第二,繳費主體僅僅爲用人單位,勞動者爲此不需繳費;第三,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單位的參保率較低,即便如筆者所在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情況也不盡如人意;第四,對勞動者的補償水平較低,如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僅爲48-60個月的平均工資,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單位賠付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