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間接誤工損失有哪些?

一、車禍事故間接誤工損失有哪些?

車禍事故間接誤工損失有哪些?

所謂“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爲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1、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5號《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已經明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至於損失數額的計算,應由交通營運部門或由物價鑑定部門出具證明。賠償被損車輛正常修復期間的停業損失。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運的,在車輛修復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賠償。

2、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規費)。保險費是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無論車輛是否執行;養路費也是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新車繳費一年後即可短期報停,並非交通事故發生後必然產生的損失;養路費、保險費的性質與運管費相類似,系營運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是其取得營運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運損失賠償的前提,故營運車輛主張了停運損失再主張上述費用的,系訴訟請求的重合,法院不應予以支援。非營運車輛主張保險費、養路費的,如修理時間較長,且未同時主張車輛修理期間的交通費或者租車費用的,可予考慮。

3、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等,因爲貨物的損失導致貨物出售能夠獲得的利益無法實現,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對此進行賠償。

二、交通事故何種情形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不予賠償和有限賠償間接損失的情形有:

1、對於那些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的間接損失,不應當賠償。

2、對於間接損失,如果超出了可以預見的範圍,也不應當賠償。比如當乘客和承運人之間訂立了有償客運合同時,由於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可以獲得的間接利益超出了承運人可以預見的範圍,對此承運人無須全部賠償,而一般只以所得運費爲限進行賠償。

隨着道路上的車輛不斷增加,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爲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行爲,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也是有權利向事故的責任方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如果事故雙方當事人對賠償費用出現了爭議,也是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