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車輛損失鑑定時間

申請車輛貶值損失鑑定的,一般是在車輛修理完畢後,根據車輛的修復情況來進行鑑定的。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車輛修理後,車輛所有人往往會提出賠償車輛減值損失的請求,但對於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該得到賠償,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但近年來,隨着貶值損失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方法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大都持肯定態度。
一旦發生車輛貶值損失爭議的,不要在起訴前自行委託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貶值損失鑑定。因爲,對於單方委託的鑑定結論,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認,而要求法院重新委託鑑定。所以,最好在起訴到法院後,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車禍事故車輛損失鑑定時間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