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時間限制嗎?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時間限制嗎?

一、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時間限制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檢驗、鑑定意見的。

二、交通事故車輛鑑定需要的流程有哪些?

有以下四個步驟:

1、首先凡需要鑑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要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鑑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鑑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並簽字方可生效,如果缺一樣就不予受理檢驗。

2、而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要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

3、領取鑑定報告書必須由辦案人親自到技術科領取,不許擬派和委託他人。

4、最後上午受理車輛委託、上線檢測,下午駐站民警和工程師到各大隊停車場檢驗車輛,請預約好檢驗時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車輛的鑑定是有時間限制性的,一般從開始申請到鑑定的結果是不能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把握好時間,其目的性就是爲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