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誰審理?

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誰審理?

一、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誰審理?

由法院審理,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另外,要明確告誰,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流程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賠償的一個程序。包含了準備材料、立案、庭審、判決等步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的情況下,顯然是需要合法合理的賠償的,但有關賠償可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是對於傷員而言可以覺得賠償的標準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提交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