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怎樣賠償的?

交通事故是怎樣賠償的?

交通事故是怎樣賠償的

交通事故是按照以下順序賠償的:首先是由交強險進行賠償;其次是由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最後由侵權人賠償剩餘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是按照以下流程來進行賠償的:

1、機動車都應當投保交強險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的,交強險應當在責任範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2、機動車所有人有投保第三者商業保險的,交強險在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後,其不足的部分就應當由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的保險合同,來賠償不足的部分;

3、當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都賠償了,但仍有不足的,那麼剩餘的部分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了。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一般是按照順序來賠償的。法律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應當由交強險在責任範圍進行賠償的,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當事人有買商業險的,剩餘的部分可以由商業險賠償,沒有買商業險的,剩餘部分應當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