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要太多怎麼辦?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要太多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要太多怎麼辦?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要太多的話透過訴訟解決。交通事故賠償都是有法可依的,受害方要錢過多可以讓對方起訴,由法院判決,然後進行合理的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對於不合理費用,可考慮從以下方面進行審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醫藥治療費用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爲憑。未獲醫務部門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賠償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它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該解釋首次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的證明責任,但因爲醫療行爲與訟爭糾紛的相關性、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屬專業性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1至2名具有專門性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因此,通常情況下,有關訟爭的醫療費問題,不宜完全由法官心證之。賠償義務人的證明責任僅有其陳述是不足以完成的,應當藉助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或專家證人的證言予以完成。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專家證人可以出庭就有關專門問題提供專家意見,但實務中,很少有專家就醫療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庭作證。賠償義務人很難完成該證明責任,致使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經常背離,不利於定分止爭。對此,應當透過啓動司法鑑定程序對醫療費的相關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審查。

不合理醫療費用、的常見表現:

(1)非外傷用藥,損傷後傷病共治。

(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損傷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許多傷者超劑量、超時限使用,輕微損傷使用高檔抗生素,多種抗生素聯合應用等;

(3)營養支援性用藥,治療損傷的同時大量使用營養支援性藥物;

(4)輕度損傷後長時伺治療;

(5)部分糾紛當事人無明顯損傷,但主訴症狀重,醫方即大量用藥治療;

(6)需安裝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術中需使用內固定時,違反規定使用高檔進口物,如一根內固定髓內針,國產的才二、三千元,而進口的則達萬元以上;

(7)目前新的高檔檢查儀器、項目不斷增多,許多傷者進行全面檢查、重複檢查、擴大醫療費用支出;

(8)不按規定住院和轉院,使不合理開支擴大;

(9)搭車開藥、冒名頂替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已經在交警的主持下認定了雙方的責任後也就需要雙方私下就賠償的事宜進行協商,而部分的受害者會藉着其遭受損害的事由向責任方索要了過多不合理的賠償數額,此時肇事者可以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對方直接起訴決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