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強險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4、交強險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需要及時報案處理,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之後,予以立案。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進行勘查現場,收集證據,並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3、對於具體的賠償,由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4、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當事人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具體的賠償,由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一級責任人和二級責任人應承擔的賠償比例不同,但具體的賠償標準必須結合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如給次要責任人造成的財產損失10萬元,實際主要責任人只需賠償7萬元。但是對於強制交通保險,沒有主要和次要責任的區別。只要有責任,最高賠償1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