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隧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建設公路隧道不僅方便了百姓們的衣食住行,還加快了城鄉經濟的發展。然而,凡事都有兩面性,隧道交通事故的發生率逐年增漲。那麼,隧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哪些?下文是關於隧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隧道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

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爲共同導致隧道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隧道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隧道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隧道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隧道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爲,且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隧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於《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來執行的,責任的劃分總共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這四種。本站的律師提醒您,隧道交通事故頻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隧道內消防設備不完善,光線不足等等。所以日常出行要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