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什麼?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什麼?

交通事故界定責任的依據是: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爲。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

4、交通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 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 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用有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以下這些作用:

1、作爲交通警察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2、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是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審判中,要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有權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審查、改變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不採用這種證據,而作出民事判決。

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是交警處理違章、違規、違法行爲當事人的主要依據。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需要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犯罪嫌疑人判刑。在民事賠償案件裏,應該根據事故責任認定來賠償受害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