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爲了能夠保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公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使其能夠準確認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雙方的責任和過錯,用來維護交通道路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結合交通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下文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爲例進行解讀。

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標準爲:

1、前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爲,但車輛處於正常行駛狀態,夜間車輛後示寬燈、制動燈光處於正常開啓狀態,後方機動車追尾撞擊前方車輛的,後方機動車駕駛人負全部過錯責任;

2、後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爲,追尾撞擊前方機動車,前方車輛逃逸的,後方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

3、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超載等行爲之一的,逆行一方負主要過錯責任;

4、 車輛、行人在有軌電車專用道內與有軌電車發生碰撞,有軌電車事先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行人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5、 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車輛未讓有軌電車先行,有軌電車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6、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與事故具有因果關聯的過錯的,除本款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確定事故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已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事故過錯責任:

1、 撞擊即將駛出路口的左側駛來的機動車的;

2、 撞擊轉彎後即將駛出路口的機動車的;

3、 未履行安全義務,主動撞擊他方,對產生事故後果作用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10分;

1、 駕駛車輛違反右側通行的;

2、車輛、行人透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3、 駕駛的機動車安全機件失效的;

4、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5、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6、 駕駛已經報廢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7、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8、 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沒有停車瞭望,讓右側來車先行的;

9、進入環形路口,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10、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11、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12、 機動車倒車與車後的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3、 透過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

14、 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15、 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16、 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7、 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刮碰同方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18、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與相對方向來車,未減速靠右行駛的;

19、駕駛非機動車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0、違反禁止性交通標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6分;

1、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駕駛機動車的;

2、 駕駛未領取號牌,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

3、 同車道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時超車的;

4、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5、 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6、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車的;

7 、超車時違反規定行駛的;

8、 在有禁止掉頭、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左轉彎的;

9、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樑、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

10 、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11、 未按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

12、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13、 未停車讓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的;

14、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15 、同車道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6、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讓行人通行的;

17、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車輛、行人通行的;

18、客運車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貨運車超載百分之三十的;

19、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行駛的;

20、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21、掉頭、轉彎、下陡坡時超速行駛的;

22、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超速行駛的;

23、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24、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超速行駛的;

25、進出非機動車道,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超速行駛的;

26、機動車超過規定速度駛入路口的;

27、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超過規定速度的;

28、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29、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30、遇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停止線或者路口以外的;

31、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32、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透過的;

33、有障礙的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34、在狹窄坡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35、在狹窄的山路,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36、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37、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38、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減速讓行的;

39、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41、機動車超車後,未同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42、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通行的;

43、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左轉彎、掉頭未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44、機動車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45、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停車或緩慢行駛的;

46、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的;

48、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49、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50、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51、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的;

52、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53、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爲降低行駛速度的;

54、公共汽車進站未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的;

55、公共汽車駛離站點時,未單排依順序行駛的;

56、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57、車輛行駛未避讓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人員的;

58、違反警告、指示標誌標線的;

59、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60、駛出單位、居民小區、鄉間小路等,未讓行其它車輛的;

61、非機動車駛過受阻路段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62、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

63、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64、非機動車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

65、非機動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66、駕駛非機動車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67、駕駛非機動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68、非機動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或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69、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未依次等候的;

70、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71、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

72、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帶人或乘坐的;

73、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附載十二週歲以下兒童,行經交叉路口等危險路段未下車推行的;

74、跨越、倚坐隔離設施;追車、攔車、拋物擊車、扒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的;

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77、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乘車人上下車輛的;

78、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79、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仍乘坐的;

80、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81、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82、乘車人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83、候車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乘車人未直行透過非機動車道的;

84、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3分;

1、透過有黃燈閃爍路口,未確認安全透過的;

2、車輛未按規定載人的;

3、客運車違反規定載貨、載人的;

4、貨運車違反載客規定的;

5、機動車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

6、機動車違反牽引掛車規定的;

7、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未按規定開啓轉向燈的;

8、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啓燈光,未設定警告標誌的;

9、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故障車的;

10、機動車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11、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12、出租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的;

13、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14、機動車下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15、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16、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17、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汽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18、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未開啓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19、機動車霧天行駛未開啓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20、機動車夜間在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21、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低速透過的;

22、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有讓行條件,前車未減速靠右讓行的;

23、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24、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25、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

26、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

27、機動車夜間會車違反規定使用燈光的;

28、機動車制動力、夜間使用燈光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29、持已經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30、不滿12週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

31、不滿16週歲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32、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33、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34、右轉彎非機動車未讓相對方向行駛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35、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物的;

36、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37、駕駛非機動車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

38、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在道路上行駛的;

39、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

40、無監護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41、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部分伸出車外的;

42、機動車未停穩開車門和上下人的;

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沒有人行道的未靠邊行走的;

.44、行人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未觀察來往車輛,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的;

45、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樑、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乞討;

46、在道路上從事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人員未按規定穿着反光服飾的;

47、未經許可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

48、未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六)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10分;

1、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攔截行駛車輛的;

3、機動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4、機動車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5、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6、機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規定距離的。

(七)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6分;

1、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2、機動車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

3、從機動車匝道駛入,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4、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違反行駛規定的;

5、機動車夜間發生故障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擴大示警距離,及時報警,未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帶停放的;

6、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乘車人下車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停車道內的;

7、機動車低於60公里時速行駛的;

8、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9、機動車透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未注意警示標誌,減速行駛的;

10、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有條件將車移至安全地帶而未移至,或未按規定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警告標誌的;

11、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佔用車行道停車的;

12、機動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13、機動車未保障安全行駛的;

14、夜間因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及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15、夜間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八)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3分;

1、因道路設施不完備,高速公路護網破損,致使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2、白天因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未及時修復或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3、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應該基於事實基本清楚,與事故相關證據基本已經查明,且證明事故當事人有過錯造成事故的後果的基礎上。此認定標準必須充分尊重交通參與者的合法、平等使用公共交通道路權利,以避免損害公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