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在下列期限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