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的發展,許許多多的人都有了屬於自己的車輛,這也導致了交通事故發生率逐漸上升。而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緻使交警無法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也不在少數。
發生以下幾種情形的被認定爲交通事故逃逸:
1、 當事人明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還開車或者棄車逃逸的;
2、 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認爲自己沒有責任的,擅自逃離事故現場的;
3、 當事人有酒後駕駛等嫌疑的,在報案之後逃離交通事故現場又回來的;
4、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雖然把受害人送到了醫院但是沒有報案的;
5、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雖然把受害人送到了醫院,但所留下的個人資訊都是虛假的;
6、 當事人在應該接受交警調查的時間內私自逃離的;
7、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逃離了現場,被抓獲後不承認曾發生過交通事故的,但經過調查確定嫌疑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
8、 事故雙方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賠償費用的,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資訊就離開現場的;
以上幾種行爲都能夠被認定爲逃逸行爲,並且根據情節的輕重會處以逃逸者相關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逃逸的則當事人應當爲完全責任方,但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另一方也有責任的,則可以適當的減輕逃逸者責任。對於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逃逸者,應當承擔全責。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逃逸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情況下處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人因爲逃逸而致使其他當事人死亡的,則處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