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發生了,交警在處理問題時,就要對雙方的責任作出判定。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時間是多久。無論對於大小型事故甚者是逃逸事故,出具的責任認定時間都是一樣的嗎?下面小編就這個認定書出具期限給您簡單的說明一下。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基於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爲多久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如果對認定不服,應儘早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時間並都不是相同。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事故認定期限。但無論是哪種情況,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會送到當事人手中。當然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議,但是也是有時間期限的哦。交通規則一定要遵守。大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不要忽視時間期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