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工傷保險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件工傷保險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案件工傷保險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件工傷保險的規定是直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做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發放,還有就是一些醫療費用支出等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保險賠償,是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職務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產生的賠償。其主要特徵是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同時發生,二者產生競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或與駕駛車輛有關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車輛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而發生的事故。該事故的發生應有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進行確認,進而由傷者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侵權法律進行協商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賠償問題。

工傷事故則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履行職務或業務而受到的由於用人單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職工負傷、致殘、致死的事故。該事故應由職工或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書》並生效後,工傷事故纔得到確認,受傷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律提出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或賠償問題。

在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同時發生的情況下,也即具備《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工傷認定書》的時候,就發生瞭如何對受傷職工進行賠償,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再提出工傷保險賠償,還是先提出工傷保險賠償,或是二者同時提出賠償請求,能否同時得到賠償支援,在具體的賠償項目的計算損失上有無特別的不同計算方法,是本文進一步探討的重點。

二、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的主要賠償模式

受傷職工如何獲得賠償,主要有以下四種賠償模式:

一是選擇模式,即受傷職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之間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索賠。或是選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或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二種賠償方式的適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受傷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依據侵權法律向直接侵權責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此種賠償模式雖有利於職工的維權,但因保障力度不足,無法讓職工獲得完全賠償,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權責任人,只具有損害填補與分散損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數國家採用。

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都是意外事故所導致的一些傷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爲交通方面的過失行爲所導致的,所以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當事人員他們是在上下班途中所經過的,那麼有可能會構成工傷,這個時候如何來進行一個系統的劃分,那麼就需要由法律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