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是怎樣的?

【案情】

2013年8月17日8時許,張某駕駛摩托車與步行的陳某相撞,致陳某受傷。摩托車車主爲王某,王某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且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事故發生後,陳某在醫院住院治療35天,花費醫療費4.5萬元。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需要大約3萬元。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張某共同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餘元。

【爭議】

一、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和侵權人如何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其與侵權人如何承擔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評析】

關於爭議一,王某作爲交強險投保義務人,其未投保交強險,須與侵權人張某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起實施)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統一實行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在於爲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和經濟保障。本案中,王某作爲機動車所有人,不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除須承受行政處罰責任外,還須與侵權人張某承擔對原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損失的連帶民事責任。

關於爭議二,王某作爲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張某駕駛,屬於有過錯的情形,對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須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按份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對於交強險賠償後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說明的是,此處“相應的賠償責任”爲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本案中,王某將機動車出借給張某駕駛,應當知道張某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故認定王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須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責任。

綜上,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首先由王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於交警部門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無法查清,合議庭按照公平原則推定原、被告互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合議庭據此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的65%的賠償責任。車主王某有過錯,但過錯程度較輕,認定其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的10%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的5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