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摩托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由於摩托車購買方便、價格便宜、對駕駛技術要求不高等原因使用的人很多,車輛行駛在路上,各種車很多行人也很多,難免會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中摩托車事故所佔的比例不在少數。若是發生交通意外,摩托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呢?本站爲您解答。

一、摩托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爲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爲”爲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爲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爲,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爲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爲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爲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爲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爲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爲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爲人的行爲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爲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爲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爲人的行爲,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爲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爲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爲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爲人的行爲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爲人的行爲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爲人的行爲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爲,或者把他的不作爲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爲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爲人原來的行爲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爲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爲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裏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爲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爲行爲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爲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爲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爲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爲,即“借道通行”的行爲。

上述內容,就是我國律法中規定的摩托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具體是誰的責任當事人各佔多少責任還是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若是對於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不服,還可以向其上級部門申請複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