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學車撞到人誰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駕校學車撞到人誰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在駕校學車撞到人,駕駛車輛的學員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損害責任由陪駕的教練員承擔。因爲教練員是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由教練員所在的駕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若學員學車造成人員死亡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在非道路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可以參照在道路上發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處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

也就是說,在駕校練車發生撞車造成他人死亡,由於駕駛員負有隨車指導,確保學員安全的義務,但其在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員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該要追究刑事責任。

學員在駕校學車的過程中,由於不具有獨立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因此要求教練必須跟車教學。而要是駕校學車撞到人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教練承擔事故責任的。當然了,由於教練是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由教練所在的駕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