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當事人最爲關注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不論是受害方還是肇事方都有提出異議的權利,那麼,當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今天本站小編將爲您詳細介紹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提出異議,如何重新進行認定。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複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三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作爲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爲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僞不承擔舉證責任。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所以在法庭上需要用其作爲庭上證據,但是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庭上說出自己不服的理由並且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總結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有哪些性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哪些內容請聯繫本站,我們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