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交通事故是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接觸到的事故類型中的一種,交通事故出現以後是需要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的,那麼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複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作爲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鑑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爲被告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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