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是人們都不願意看到是事情,這往往意味着人身受到了傷害、財產受到了損失。當發生交通事故後,大家不要驚慌失措,交通警察會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那麼,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呢?本站爲您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認定的標準分別是: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爲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爲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爲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爲,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 貨車被撞後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上述內容是我國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交通警察是依據這個原則對事故進行責任劃分的,具體雙方當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要看現場的實際情況,並不是說行人相對於是機動車是弱勢方就不需要責任,大家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