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各責任主體如何依歸責原則確定相應責任?

交通事故中各責任主體如何依歸責原則確定相應責任?

用汽車出行已經成爲了現代生活的一種普遍的交通方式。它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與快捷,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少隱患。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證實了這一點。司法實踐中,關於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歸責原則是什麼,以及交通事故中各責任主體如何依歸責原則確定相應責任等問題也成爲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不能簡單地一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一概適用無過錯或嚴格責任原則,而應該確立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只有這樣才最有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同時也不至於加給加害人過重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另外,該法還規定了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責任。

一、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標準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麼,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予以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有限的,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則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協商確定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設定幾個限額檔次,山投保人自願選擇。

不論機動車一方應否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論其賠償責任的大小,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支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但這並不表明不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或故意,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義務後,均不存在向責任事故人追償的問題,因爲交通事故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責任。結合《保險法》第50條關於有關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的規定,既然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故意造成損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擔責任,則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預付了搶救費用,可以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二、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確定標準

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對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時適用過錯相抵,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是因爲不同機動車之間雖然具體的結構、性能可能不盡相同,但卻同屬高速運輸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責任問題上自然應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對於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一般應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七)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的確定標準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該規定確立的應該是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是不相同的。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表述應該是:無論行爲人有無過失,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人應當對其行爲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加害人只有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才能免責,否則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過錯推定仍然是過錯責任的一種,雖然適用過錯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過錯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證明過錯等問題上與無過錯責任有着較大的差異。機動車在道路上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應該適用《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承擔先行墊付責任的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先行墊付適用無過錯責任。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在於救濟受害人。在肇事者無賠償能力、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無法找到肇事者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可能得不到賠償,只能透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救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也是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力保障,兩者相結合能更好地實現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先行墊付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這與基金設立目的相一致。

五、機動車免除責任的確定標準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如果該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免除責任的惟一事由。該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這裏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不構成機動車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爲會引發交通事故而作出這種行爲因而導致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纔可免責。因此機動車駕駛人主張免責,需要證明:(一)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二)證實交通事故是由對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外,其他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是否能適用?我們認爲不應當適用,因爲既然已經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那麼除去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責事由,其他侵權行爲法的免責事由不應該得到適用。同時我們要注意,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雖然不能被駕駛者引用來免責,但是非機動車、行人仍可以引用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六、過失相抵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的適用標準

所謂過失相抵原則,是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過失,則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程度減輕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過失相抵,並非加害人過失與受害人過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過失所致損害部分與全部損害相比從中抵消之意。過失相抵原則的核心在於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避免將己方的過失帶來的損害後果轉嫁於他方,從而實現社會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損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過失,但這並不意味着受害人的過失在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沒有意義。過失相抵原則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多數國家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該原則,把它作爲在承認加害方負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減輕其責任的一種方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就是體現的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以受害人過失減輕行爲人的賠償責任,其着眼點在於考慮受害人的心理態度。按照過失相抵原則,在無過錯責任中,如果加害人無過錯而受害人有完全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人了過失相抵規則。

機動車一方要減輕事故責任必須符合兩個法定要件: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目前法學界對何爲“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理解角度並不一致,而審判實踐中傾向於看機動車一方在事故發生當時是否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如果機動車一方完全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即在確定賠償責任比例時,仍然考慮了過錯程度的大小,以體現對守法者的公平保護。但只要損害後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於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機動車一方負有全部事故責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綜上,我們認爲,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按以下規則處理:

1.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交通事故完全是因爲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10%的辛卜償責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爲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事故損失的30%,但不得超過事故損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爲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事故損失的90%。

4.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雙方過錯大致相當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75%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事故損失25%的責任。

5.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確定雙方責任,互相抵銷賠償數額之後,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賠償其損失的,不予支援。

6.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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