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標準

浙江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事故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認定責任的承擔程度關係到雙方的切身利益。那麼,當在浙江省境內發生交通事故時,到底怎麼認定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介紹浙江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標準的主要內容。

一、浙江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標準

1、根據2015年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得到以下數據

2015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37元

2015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4117元

2015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2015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8661元

2015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

2015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6108元

2、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週歲以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20年;

(2)60週歲至75週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週歲以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5年

3、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週歲以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週歲至75週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週歲以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經常發生,首要是救治傷員,其次就對交通時候的處理以及責任的劃分。責任如何劃分,劃分是否準確,關係到雙方的切身利益。責任劃分處理不好,容易產生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