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買了車,這就引發了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在某些時候發生的交通事故可能一時不能認定責任人是誰,這就需要暫時被扣車輛。下面就由小編講解有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的問題。

一、車輛被扣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爲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車主或管理人首先應儲存好扣車憑證,超過法定扣車期限後,可以書面函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扣車輛有損壞的,可要求國家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相關法規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問題的解答,小編再次提醒您,在行車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相關法規,不能違反交通規則,安全行車。自覺遵守交規,如遇到不能協商的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等交警來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