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交通事故定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停車場交通事故定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一、停車場交通事故定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衆通行的場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爲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基於其法律地位而產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爲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

三、交通事故責任故認定書對賠償的影響

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即對於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及擔責大小。

2、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即對於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則是採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適用過失相抵,以此決定是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在這裏明確一下,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責任,都應該積極的去處理問題,不可以因爲自己沒有責任,而進行駛離,這是屬於肇事逃逸罪,那麼不是自己的責任,也會全部按照自己的責任進行處理,所以肇事不要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