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現在很多人都有汽車了,車道擁堵、車主路怒,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在本篇文章中,小編主要來講一講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認定期限、責任認定和責任承擔的相關情況,希望對開車的諸位能有所幫助。

一、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汽輛,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爲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爲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衆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爲交通事故。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爲、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二、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責任認定

1、是否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一切的責任都是圍繞着損害結果的產生而產生的,如若沒有損害結果,則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承擔問題。

2、當事人駕駛過程中是否有交通違法違紀行爲。可以理解爲客觀上當事人是否能夠遵循了道路車輛交通行駛規則的規定,主觀上當事人是否屬於疲勞駕駛或是醉酒駕駛等情形。

3、當事人是否有駕駛資質。如果駕駛員沒有正規的駕駛資質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則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責任。

4、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自我處理。包括事故發生前和事故發生後的行爲情況。諸如,⑴對於事故發生前的徵兆,當事人是否採取了合理的迴避措施;⑵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是否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而避開了自己在事故發生後所應承擔的相應義務;⑶其他可能影響事故程度級別的當事人的自我處理行爲。

四、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認定。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範。

所以,開汽車的各位司機,加入不幸發生了汽車交通事故,不要驚慌,冷靜下來,想想本篇文章所提到的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對在該場事故中的當事人的各項行爲究竟誰是誰非,然後考慮責任承擔的相關。更多相關知識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望此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