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駕檢察院通知去接受訊問嫌疑人可以不去嗎

涉嫌醉駕檢察院通知去接受訊問嫌疑人可以不去嗎

一、涉嫌醉駕檢察院通知去接受訊問嫌疑人可以不去嗎?

涉嫌醉駕檢察院通知去接受訊問的,嫌疑人不能不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爲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涉嫌醉駕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醉駕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如果收到檢察院的通知以後,犯罪嫌疑人不能在傳喚的時候做到及時到案,很有可能被批捕。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羈押,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都是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的,不需要專門通知嫌疑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