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醉駕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在我國關於醉駕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其實我國關於醉駕的規定已經成了一個老生常談的法律問題了,而且小編從來都不認爲涉嫌醉駕的這些司機連最基本的醉駕違法的道理都不懂。也只不過是在被發現以後想要推脫自己責任的一種藉口而已,但是作爲還沒有開車上路或者即將要買車的這部分人員,希望透過小編對關於醉駕的規定的詳細介紹以後能夠引以爲戒。

在我國關於醉駕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整體來說,關於醉駕的規定主要都體現在了我國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其實我國把醉駕入刑以後到現在也一直沒有發生什麼大的變動,最近幾年對醉駕的這種行爲的清查活動越來越嚴厲了。醉駕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在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當,規定得非常的明確,就算是無所畏懼於這些法律後果,也請珍愛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