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情節輕微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情節輕微的情形有哪些?

一、醉駕情節輕微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情節輕微的情形有:挪動車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醉駕追尾型等。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駕駛人員在醉駕時,應當由公安機關對駕駛人員的犯罪事實進行合理的認定,如果駕駛人員是因爲救人或者並沒有造成其它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可以不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的認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犯罪事實而定,但必須對合理的行政手段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