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醉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教師醉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爲了更快的融入職場環境,在上班後,職員會經常聚餐。爲了釋放壓力,在聚會中免不了會喝多,爲了減少酒後開車現象,滴滴等代駕開始出現,並擁有很好的市場。但不少教師、企業單位的職員還是會在醉酒後選擇開自己的車,此時,教師醉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何爲醉駕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爲醉酒駕駛交通違章行爲之一,簡稱醉駕。

二、醉酒駕駛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教師醉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醉駕涉嫌犯罪(危險駕駛罪),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但尚未達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裏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四、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法等對醉駕的有關規定: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不管是否給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不管是否損害了社會公物,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拘役,但是由於醉駕的現象十分常見,故而教師醉駕,若沒有導致安全事故發生,且沒有被執法人員發現,是不會受到處罰的。但若造成他人失去生命,則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