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找公安機關有用嗎?

醉駕找公安機關有用嗎?

醉駕找關係是沒有用也是不合理的。在法律面前,不管是誰,只要行爲人坐在機動車的駕駛位置,發動汽車行爲人就是駕駛員,而行爲人飲酒後駕駛,就屬於違法行爲,就應當接受法律的處罰。

一旦認定爲酒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會被處以暫扣駕駛證、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而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則屬於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還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是一種非常危險的駕駛行爲,一旦發生將會被處以吊銷駕照,五年內不能重新考取,並且會處以相應金額的處罰金的處罰。在醉駕發生後,應當虛心接受批評和教育,認真悔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找關係是無法改變法律也是有損作風的的行爲。

如果是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機動車駕駛人醉酒後駕駛,被害人可以選擇找公安機關報警處理,這種情況下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但是如果醉駕本人企圖透過找公安機關消除自己的醉酒後駕駛記錄,找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司法部門都是沒有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經過酒精血液檢測構成醉酒後駕駛的認定情形,鐵證如山找任何關係都沒有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權。公安機關作爲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等權力。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制度,忠於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