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房屋空置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交付後,房屋一直處於閒置狀態。那麼,對於長期空置的房屋,業主還要交物業費嗎?

近日,記者從山東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透過調解審結了一起房屋空置物業費交納糾紛案件,業主交納了70%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免除了業主近萬元的違約金。

2009年1月,出於投資目的,濟南市民喬亮(化名)在濟南市歷下區黃金路段購買了一套住宅,並於2010年5月辦理了收房手續並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雖然喬亮多次收到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的掛號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業公司向歷下區法院起訴喬亮,要求他支付總物業費的70%即7000餘元的物業費,並支付近萬元的違約金。

喬亮認爲,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他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過房屋,根本就沒有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所以物業公司向其索要物業費和違約金是沒有道理的。物業公司認爲,雖然喬亮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爲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喬亮仍應按照協議的約定交納70%的物業費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以及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執行費等。從前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爲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爲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法庭審理認爲,雖然喬亮是出於投資目的購買該小區房屋,但物業公司的服務會爲喬亮房屋的“保值”起到作用,喬亮最終也是物業服務的受益人。經法庭調解,物業公司免除了喬亮近萬元的違約金,喬亮當庭補交了70%的物業費70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而根據《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可以說,相關法規對房屋空置狀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只是不少市民錯誤地認爲房屋空着沒享受物業服務就不該交費,是不對的。

相關法律知識:

物業管理公司爲業主或用戶提供的不同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用戶面議洽談而定;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要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在具體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有些項目是一次性收費;有些項目則是定期收取;有些項目的收取方式較爲靈活。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準及業務量大小有關。一般地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還要受到用戶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從優質優價的原則,因此,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確定要遵從一些原則:

第一,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與用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用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用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戶的支援,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第三,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