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業費是否可以不交

空置房物業費是否可以不交

一、空置房物業費是否可以不交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不交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如果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房屋無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物業費抗辯的,法院都不會予以支援。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二、空置房物業費各地規定有所不同

當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說,在各個地區可能還會有某些特別的規定,比如石家莊新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規定,空置房空置在3個月以內的,不交物業費;空置超過3個月的,則交20%的物業費。

以往的情況是,絕大多數商住小區的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都要求業主只要有拿到鑰匙的房子在小區,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與常住者一樣,交納相同標準的物業費。

然而,如今隨着有些新啓用小區的空置房越來越多,一些空置房業主對全額交納物業費的反映也越來越強烈。

顯而易見的是: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建立在爲“人”服務的基礎之上的。比如小區產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區的保安,是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備業主的車輛等財物不被盜的。如果業主不住在小區而只有一套空房子,也就不會產生垃圾,亦沒有什麼住家財物需要防盜,這樣自然就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這些服務,也就沒必要交納相應的物業費。

當然,業主的房子畢竟在小區,物業公司也畢竟替業主看護着房子和在爲小區公共空間提供服務,所以,房子即使長期空置,其業主也不能不交納一定的物業費。至於交納多少合適,石家莊所規定的20%的比例目前只是一個參考。

三、物業費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綜上可知,要是業主以房屋空置而不交物業費的話,這樣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現實中,從交房的那一刻起,業主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若可以不交空置房物業費的話,那麼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講也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