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優惠條件如何兌現

開發商分別給予購房者以不同的優惠條件是一種正常的市場促銷行爲,並不屬於欺詐,購房人以此認爲侵害消費者應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另外,出售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承諾的優惠購房內容,應當遵守,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就優惠購房條件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房屋買賣合同,亦應視爲合同內容,出售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購房優惠條件如何兌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