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最高几年?

買賣不破租賃最高几年?

一、買賣不破租賃最高几年?

買賣不破租賃最高20年,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以上規定,你父親和王某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約定50年,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中前20年是有效的,超過的30年約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你們如果想收回房屋,先和王某協商,給他合理的補償,看他是否同意。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約定的後30年租賃期限無效。等到前20年到期後,你們不再和王某續訂租賃合同,自然可以收回房屋。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若是租賃合同簽署後,發生了租賃糾紛,此時承租人可以憑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提出維權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爲了保護那些承租人的權益而存在的,若是超過20年的最高承租權限,承租關係就會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