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東拖欠房租找誰?

二手房東拖欠房租找誰?

一、二手房東拖欠房租找誰?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絕不予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繳納應繳納的租金。

關於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是什麼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知解除,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催告解除,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爲尚未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要先對承租人進行催告,敦促其繳納房租。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後的合理時間內仍不繳納房租,出租人纔可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實踐中,《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存在着極大的不確定性。如承租人欠租多長時間才構成“根本違約”,由於《合同法》並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認識。法院對具體的問題持有不同的認識是很正常的,但這種認識的差異給承租人行使解除權造成了實際困難。假設承租人已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經催告即宣佈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承租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認爲承租人的行爲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未經催告即解除合同的行爲反而違反合同約定,很可能因此而由守約方變爲違約方。

三、訴訟請求的內容是什麼

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而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出租人往往選擇透過訴訟解決。但如果訴訟請求的內容選擇不當,反而可能給自身帶來麻煩。 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出租人的訴訟請求書寫得不完整。如出租人僅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而未要求承租人搬出租賃房屋,法院根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將僅對合同是否應當解除進行裁決,對於承租人應否搬出的問題則不作處理,而法院未予處理的內容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在出租人勝訴後,如承租人拒絕搬出,則出租人無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迫使承租人搬出。出租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遷。 因此,出租人在書寫起訴狀時,一定要將合同的解除與承租人的搬出作爲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向法院同時提出。只有這樣,才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租賃房屋,在租賃房屋後也是需要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合同中需要寫明租賃雙方的身份資訊、租賃房屋的價格以及租賃期限等內容,在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有拖欠房租或者其他違約行爲後,房東也是可以與其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