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審查開發商的預售資質

怎麼審查開發商的預售資質

要是開發商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好之前就選擇開盤銷售的話,這就屬於法律中規定的預售,此時爲了更好的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就需要開發商達到了預售資質的,才能進行商品房的預售。那作爲購房者,應該怎麼審查開發商的預售資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審查開發商的預售資質

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 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前兩個證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

一般購房者記不住“五證”的名稱和發證機關,其實也不必記住這麼多。您購房時只需看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這“兩證”就行了。因爲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未取得上述兩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是拿不到《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就可以證明該項目在規劃、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透過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備了將開發的商品房進入市場交易的資格。

開發商只有具備《預售許可證》才能與客戶簽署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此提醒一下購房者,籤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內,提防開發商“偷樑換柱”。

二、購買無證預售房屋有何後果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預訂、預約、認購、定購等方式變相預售商品房的,均屬無證預售行爲。

無證預售行爲,違反了《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由市房地局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購房者購買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期房或者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現房存在一定風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條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內部認購、預訂、選號、團購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並收取預售款。

由於購買期房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因此就要求在實際購房之前嚴格審查開發商的預售資質,要是發現不滿足預售資質的話,則建議最好不要購買這樣的商品房,以免日後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的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