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能賣給小區業主之外的人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車位、車庫作爲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應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
該小區的車位、車庫應由業主法定共有。小區車位,只有在滿足業主所需車位後且有剩餘時,開發商纔可以允許業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區的車位。
但開發商不能透過出售等方式轉移車位所有權,只可以透過出租方式給業主之外的人。
開發商將車位出租給業主之外的人時,不得影響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庫能賣給小區業主之外的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