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違約風險大嗎?

買房合同違約風險大嗎?

一、買房合同違約風險大嗎?

(1)開發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認購書或預購協議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不少開發商自行擬定認購書或預訂協議,設法引導購房人儘快交付定金和簽訂正式合同,環環相套,步步緊逼。由於協議約定期限較短,購房人還來不及細緻領會正式合同內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簽訂了包含開發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於不利境地。

(2)開發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條款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字提供方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它有着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等優點,但也存在着不能協商等缺陷。部分開發商不惜違反法律、法規,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的方式,利用消費者急於購房的心理,強迫消費者簽字表示認可。

(3)開發商排除或迴避將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內容視爲要約,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開發商在合同中預先單方約定:“出賣人針對該商品房項目所做的效果圖、樣板間、沙盤、模型、廣告、售樓書、摺頁、戶型資料、宣傳資料等僅供參考,不作爲要約,交房標準以政府最後批准的規劃方案及本合同約定爲準。”,藉以排除銷售前期廣告內容和宣傳資料作爲要約的可能性,當出現廣告中的內容難以兌現的情況時,買房人討要說法,開發商便以合同已約定爲由回絕消費者。

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1)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這是買房的必要前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市場上銷售商品房,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且按照有關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銷售的各種手續。”如果“五證”不齊的項目,那麼就不具備合法銷售的資格。此時,即使買賣方所簽訂了買房協議,那也是無效的協議。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預售許可證”是在其他證件齊全的基礎上,開發商最後一步辦理的,購房者如果想知道自己簽署的購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那麼就應該多重點關注此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很多開發商用於簽訂購房合同的文字或形式不規範,這樣購房者在後期遇到問題時,很可能就無法解決。此外,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並且會交一筆定金,但是如果定金約定不明確的話很可能就會出現定金糾紛。因此,購房者一定要有一定的購房知識,瞭解合同的使用規範。

(3)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期房的建築面積應該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清楚,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以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這樣在合同中約定好建築面積的具體數值,日後收房時纔不會因爲數值不清楚而發生糾紛。

(4)期房交房要注意約定期限。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購房合同中一定要約定好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辦理好的時間,這樣可以避免房子儘快辦理好交房手續。

雙方簽署買房合同,這樣遵守買方合同的內容一方出現違規,另外一方有權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賠償內容首先是根據合同中的違約措施來進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措施的話,則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